小针刀论坛針刀論壇【針刀醫學論文集】2006年大会论文集--诊疗误区
针刀治疗如何防范医疗事故的体会周中焕( 武汉市湖北省公安消防医院 430060 湖北 )[/color]
针刀疗法意外原因探讨[/color]
朱国庆 苏慧( 大连市中心医院软伤针刀科 116033 辽宁 )
肿瘤引起腰腿痛在针刀科诊断体会
钱加华( 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唐坊医院 223600 )
谨慎接诊 减少针刀医疗纠纷
王大云( 江苏省响水老舍乡红旗村门诊部 224638 )
针刀治疗腘肌损伤体会 吴静玉( 贵阳耳鼻喉医院 550002 贵州省 )
医疗资质不全 针刀治疗颈椎麻醉事故警鉴 昆明理工大学退休教师彭××因颈椎病于2000年12月19日上午到昆明医学院附一院人民西路分部进行第七次小针刀治疗,治疗过程中在对彭翠兰注射局部麻醉药后几分钟,彭××出现呼吸、心跳停止,经分部立即就地抢救复苏并在病人情况有所好转,在征得病人家属同意的情况下转附一院ICU抢救,因抢救无效,彭××于12月20日凌晨3时死亡。彭××死亡后,2000年12月20日在死者家属一再拒绝尸体解剖鉴定的情况下,分部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和从尊重民族风俗习惯考虑,与死者家属签定了彭××《死亡纠纷协议书》,协议规定昆医附一院人民西路分部(乙方)一次性向死者方(甲方)支付15万元人民币补偿金,甲乙双方同时商定,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的当事人不再追究彭××死亡责任。彭××家属作为甲方于2000年12月20日、21日按协议分别从医方签字后取走15万元人民币补偿金。之后,死者家属多次向昆明医学院、昆明医学院附一院人民西路分部提出给予彭××死亡原因的书面答复。因彭××死亡后死者家属始终不同意尸解,故难给予科学、准确的答复。对此死者家属十分不满,后出现联名37人上告,社会反响强烈。 事情发生时,附一院人民西路分部在组织人员全力以赴抢救的同时,及时向医学院和附一院有关领导报告,各级领导都指示,要积极抢救,认真处理。事情发生以后,昆明医学院和附一院党政领导均高度重视。多次(学院行政5次,党政4次)召开专门会议或联席会议研究,学院党委提出了“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成立了以学院分管副院长为组长的专门小组,积极配合省卫生厅调查,主动提供各种有关材料,接受调查与检查,还派纪委专职人员随同省卫生厅有关人员到北京、山西等地外调,同时通过电话、信函等向中国中医药学会和中国针刀学会进行调查,做了大量的工作。学院和附一院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曾先后多次到昆明理工大学看望死者家属,听取意见,还积极与昆明理工大学领导及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各方面积极配合,妥善处理这一问题。在云南省卫生厅对彭××医疗事件做出处理以后,学院和附一院根据省卫生厅的处理意见,及时对附一院人民西路分部及直接责任人做出了严肃处理,并主动向死者家属通报了有关情况。 在彭××医疗事件发生和处理的整个过程中,昆明医学院和附一院党政领导在思想和行动上是高度重视的,态度是明确的,工作是积极的,处理也是认真、严肃的,并且通过这件事情的处理,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昆明医学院违反有关规定:诊疗活动超范围云南省卫生厅正式发文并提出处理意见在此次医疗事件中,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人民西路分部违反了哪些规定,应负什么责任?近日,云南省卫生厅正式发文并提出处理意见。云南省卫生厅认为,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人民西路分部依法行医的意识淡薄,疏于管理,违反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7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违反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0条的规定和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中第二、五、六、九条的有关规定。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七条、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章第八十条第(一)、(二)款、《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之有关规定,我厅依法做出如下处理:(一)吊销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人民西路分部《医疗执业许可证》。(二)责成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对人民西路分部违反医疗法规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做出处理,以示警诫。(三)责成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领导从此事件中认真总结教训,增强法制观念,加强医院管理,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四)对于王丰收违法行医的问题,医患双方可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五)我厅将进一步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市场,坚决取缔非法行医,维护医疗秩序,保障群众就医安全。昆明医学院做出决定:撤销赵虹院长职务针对此次医疗事件,昆明医学院近日做出了三项决定,其内容为: 一、关于给予赵×同志撤职处分的决定 赵×,女,汉族,中共党员,主任医师。1969年9月参加工作,1991年11月调入昆明医学院卫生科工作,1999年12月担任附一院人民西路分部(原昆明医学院直属医院)院长。 赵×在没有了解清楚王××的具体情况下,就聘用王××到附一院人民西路分部行医,违反了卫生部卫医发(1998)26号文件《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对彭××的死亡事件,赵×同志负有用人不当、审查不严的责任,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精神,2001年4月11日经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学院党委同意,决定给赵×同志撤销昆医附一院人民西路分部院长职务的处分,并扣发当年全年奖金。 二、关于给予刘××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的决定刘××,男,大学文化,中共党员,1977年7月昆明医学院毕业后留校工作,现任解剖教研室教师,副教授。昆医附一院人民西路分部外聘“医生”王××是刘××同志介绍的。刘××在没有了解清楚王××的具体情况下,就介绍其到附一院人民西路分部工作,违反了卫生部卫医发(1998)26号文件《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聘用社会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第六条关于“聘用的医务人员应具有经正式职称评定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规定,对彭××的死亡事件负有一定责任。依照云南省卫生厅云卫(2001)119号文件《关于彭××医疗事件处理意见》中的第二条“责成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对人民西路分部违反医疗法规负有直接责任人员做出处理,以示警诫”的精神,2001年4月11日经学院院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学院党委同意,决定给刘××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并扣发当年全年奖金。三、关于撤销昆明医学院附一院人民西路分部的决定我院人民西路分部2000年12月19日在对昆明理工大学退休教师彭××作“小针刀软组织松解术”治疗时导致患者抢救无效死亡,在此过程中人民西路分部存在着管理不严、用人不当的错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就医安全,根据卫生厅指示,我院决定从2001年4月10日起撤销昆明医学院附一院人民西路分部。 (全文摘自《工人日报》2001年5月25日)